工作设备使用中的健康与安全条件管理条例范围内的定期检查
在定期检查范围内,考虑了工作设备使用中的健康与安全条件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最低要求和国内外标准。
工作设备应符合的最低通用要求
2.1. 对于设备中影响安全的控制装置的最低要求:
2.1.1. 设备中影响安全的控制装置应清晰可见并具有可识别的特征。如有必要,应适当标示。
2.1.2. 除非必要,否则控制装置应位于危险区域外,并且它们的使用不会造成额外的危险。控制装置不应导致意外运动从而产生危险。
2.1.3. 操作员必须确保在主控制位置处没有人位于危险区域。如果无法确认,应安装自动启动的声音和光警示系统。
2.1.4. 由于工作设备的启动或停止可能带来的危险,应采取适当措施以保证工作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和条件远离危险。
2.1.5. 控制系统应根据计划使用的情况选择,能够适应故障、损坏或任何强迫情况。
2.2. 工作设备的操作只能通过专门的控制装置,并且操作员应有意识地并且自愿地进行操作。
2.2.1. 这一规定适用于:
a) 由于任何原因停机后的设备重新启动;
b) 改变工作条件,如速度、压力等。
2.2.2. 对于自动工作的设备,在正常工作程序期间的重启或工作条件变化不受此规定限制。
2.3. 所有工作设备应具备一种系统,使其能够完全并安全地停机。每个工作地点应根据危险的情况配备一个能够停止全部或部分设备并保持安全状态的控制系统。工作设备的停止系统应优先于启动系统。当工作设备或危险部分停止时,驱动这些部分的能量也应被切断。
2.4. 如果工作设备的危险性和正常停止时间要求,应配备紧急停止系统。
2.5. 有部件飞出或掉落风险的工作设备应配备适当的安全装置以消除这些风险。
2.5.1. 有气体、蒸汽、液体或粉尘释放风险的设备应配备适当的系统以保持或回收这些物质。
2.6. 为确保员工的健康和安全,工作设备和其部件应使用适当的方法固定。
2.7. 对于可能对员工健康和安全造成重大危险的设备部件破裂、断裂或分散的风险,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2.8. 如果工作设备的运动部件与机械接触的风险可能导致事故,应为设备配备合适的保护装置或防护设备,以防止进入危险区域或在进入之前停止运动部件。
2.8.1. 保护装置和防护设备应具备以下特点:
a) 结构坚固;
b) 不会引发额外危险;
c) 不容易被移除或使其失效;
ç) 位于足够远的地方以避免进入危险区域;
d) 不妨碍必要的操作;
e) 限制仅仅访问操作区域,并确保在不移除保护装置的情况下可以进行部件安装、拆卸和维护。
2.9. 工作设备的工作区域或维修点应根据操作需要进行适当照明。
2.10. 应采取措施阻止员工接触或靠近高温或低温部件。
2.11. 工作设备的警示装置应清晰可辨和易于理解。
2.12. 工作设备仅在符合设计和制造目的的条件下使用。
2.13. 工作设备的维修工作应仅在设备关闭时进行。在无法关闭设备的情况下,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确保维修工作在危险区域外进行。
2.13.1. 对于有维修日志的设备,维修记录应按日期记入此日志。符合《电子签名法》第5070号法律要求的安全电子签名,并以电子方式存储的记录也应视为维修日志。
2.14. 工作设备的能源切断装置应清晰可见和可识别,并且重新连接能源不会对员工造成危险。
2.15. 工作设备应配备确保员工安全的警示和标志。
2.16. 应提供安全途径以确保员工能够安全到达和在工作设备上进行操作。
2.17. 所有工作设备应确保防止过热或火灾,防止气体、粉尘、液体、蒸汽或其他物质的泄漏。
2.18. 所有工作设备应具备防止爆炸的特性,以防止设备内的物质或设备本身的爆炸。
2.19. 所有工作设备应保护员工免受电击的风险。